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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规则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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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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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进监督管理方式,促进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性督查工作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性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考核。

  第三条 全市性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行业督查。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和行业督查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全国、全省统一安排的督查活动,督查工作按全国、全省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综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调度。市政府安委会常设12个综合督查组,督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副县级领导兼任。综合督查组组长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轮值,轮值时间为当年3月至次年2月。综合督查组整体工作原则上由轮值单位负责,主要包括:督查重点、时间和人员、车辆安排等。

  第五条 综合督查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焦煤集团。

  第六条 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组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派员参与,原则上由专项督查内容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和调度。

  第七条 行业督查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自行负责组织。

  第八条 督导检查的工作目标: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遍增强,素质能力有效提高;

  (三)不断发现各方面问题,总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使之更完善、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

  (四)全面掌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了解实情、掌握实据,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

  (五)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焦作创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各项重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第九条 督导检查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情况;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和落实完成情况;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

  (五)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六)春节、两会、五一、夏季高温和汛期、十一、冬季等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安排部署情况,重点行业领域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情况;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情况,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事故和隐患举报核查工作机制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条 督导检查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要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经常性、阶段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督导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组织专家会诊、现场问卷、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对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地方和单位,督查组要重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导检查,严防“走过场”,敷衍了事。

  第十一条 为增加督导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导检查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焦作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统一选派专家。专家的劳务费从焦作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建议。

  (一)督查组对当地政府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形成书面《督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并由督查组成员、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在《督查指导意见书》上共同签字。对重要情况,督查组要向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反馈;

  (二)督查组对生产经营单位督导检查结束后,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形成书面《督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由督查组组长、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业分管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督查组移交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行政指令,监督隐患整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督查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对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缓慢或屡查不改的,督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安委会下发督办令督办。必要时,督查组可以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以书面报告(附整改现场照片)形式向督查组申请复查,督查组可委派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整改结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形成文字材料(附《督查指导意见书》)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综合材料,以报告或通报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六条 督查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帮扶指导、总结通报、交流推广,并适时调整开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方法。

  (一)对先进地区和单位,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提升水平,树立典型。可以通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组织现场观摩,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二)对发现的反面典型,可以进行通报批评,以案说法,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发生。

  第十七条 推行督查工作责任制,督查组组长是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结果负责。督查组工作绩效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工作不积极、督导检查走形式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督查组在督导检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接受宴请,食宿费用自理,不给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增加各类负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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