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十四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据10月13日《新快报》)
国人有拾金不昧的传统,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鼓励民众拾金不昧的善行,而且往往是强调不求回报。可是,人毕竟是社会性动物,在利益面前,不可能都是道德圣人,能够达到不为所动的高度。
事实上,因拾金不昧而牵扯到酬劳纠纷的案例,在各地都有发生,部分拾金不昧者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成本、保管费用等,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广州市审议通过《规定》,则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拾金不昧者有权获得奖励,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乃是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广州市的《规定》没有一刀切,而是根据失物的招领情况区别对待,找到失主的就让失主决定是否奖励,至于那些无主失物,就由司法拍卖后依法奖励拾遗者。
用法规明确拾遗者的法律权益,让拾金不昧者名正言顺获得奖金,可激励民众行善。而且,此举可倒逼失物保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达到监督效果。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只是一个理想社会状态,在物质占据重要地位的当下,我们不应回避利益对人性的诱惑。用激励机制正面引导民众行善,合法拿到物质奖励,以形成良好社会风气,这也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