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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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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这个可以有
□付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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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越来越冷,气温越来越低,尤其是我国北方地区,像环卫工人这样的户外工作者都要冒着严寒作业,他们的低温防护和健康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

  其实,各地关于发放低温津贴的呼声早就有,但至今只是呼声大、行动小,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2012年6月,我国公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对象。笔者上网搜寻后发现,有关发放低温津贴,只有个别地区出台了相关条例。但是,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就是说“低温津贴”并非空穴来风。

  高温情况下,长时间的户外劳作,的确会给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例如劳动者会中暑,严重脱水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同样,劳动者长时间在低温情况下露天劳动,如果保暖措施不到位,也可能被冻僵冻伤,引起发烧感冒,严重者会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等多种疾病。但遗憾的是,与高温劳动保护相比,低温劳动保护问题仍未引起我国相关部门和社会的足够重视。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工作应该具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体现。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一些特殊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努力,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的立法体系,制定各种详细的专门规定,充分释放法治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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