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西部分试点法院“家事法庭”多采用会议桌(圆桌)开庭,会客厅调解,用会议桌、沙发代替传统的审判台,用“丈夫”“妻子”等台签取代“原告”“被告”台签,并配有电脑、电视、书柜等设备和用品,将法庭的严肃性和家庭的温馨氛围有机结合,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情绪。
(4月5日《人民法院报》)
设立“家事法庭”,在全国不少法院均有实践。据了解,江苏、福建、厦门、武汉等省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在尝试建立“家事法庭”。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家庭矛盾的特殊性,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处理有关家事纠纷的案件。
相比之下,在广西试点的“家事法庭”中,没有了“原告”“被告”,有的只是家庭的氛围、家庭的温情,这样的“家事法庭”既可达到调解纠纷的目的,又充满了法治温情——法官们可以以法为针、以情为线,通过专门审理和耐心调解,以“家人”的情怀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不满与心结进行沟通,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耐心劝说和调解,尽量让每位当事人的心结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较好的化解,进而使婚姻更和谐,家庭更幸福,社会更稳定。
法律本不应是冷冰冰的,而应是充满人性化的,尤其是解决家庭纠纷,充满人性化的法律显得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充满温情的“家事法庭”值得推广。希望各级法院都能以“家”为基轴,准确把握家事审判原则和规律,转变审判理念,改革审判方式,采取“感情预修复、情绪先疏导、亲情齐规劝、社会同介入、私密重保护、案后必回访”的温情审判模式,在“家事法庭”实践中多一些家的情怀,守护好爱的港湾,切实担当起化解家事矛盾、修复家庭创伤、引领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