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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信朋友圈广告不能仅限于立规矩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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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9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微信朋友圈广告不能仅限于立规矩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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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供消费者辨别。自9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至今已近一个月。然而,微信朋友圈内许多微商、代购广告依旧我行我素,违规操作。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

  先来分析一下,微信朋友圈里几种广告。一是在熟人朋友圈里,自行发布广告,无人举报无人管;二是碍于情面帮助他人转发,当了广告推手;三是参加点赞、拉票等行为,不知不觉中在帮商家推送广告;四是公众号,靠推送软文,无形中在吸粉,并通过微粉传播广告等。无论何种方式,没有在推送的信息上标注“广告”标签,都是一种违规行为。

  毋庸置疑,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后,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监管。但是,基于微信用户队伍庞大,微信发布广告形式多样、隐蔽性强、信息更新速度极快、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加之靠传统的检测模式和手段很难监管到位,致使互联网广告有了规矩之后,不守规矩的人和商家比比皆是。

  那么,对微信朋友圈广告就不能仅限于立规矩。首先,信息发布者的自律很重要。这就需要政策宣传的跟进,让信息发布者掌握如何正确发布广告类信息,如何辨别广告,如何规避非法广告等带来的伤害;让更多人熟知,即便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依然在监管范围内,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二,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后,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可以想见,互联网广告监测,会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为打击互联网非法广告插上“科技之翼”。

  其三,商家也应遵循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发布广告,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在广告上玩猫腻,如名不副实、不标注“广告”标签等,虽能暂时逃离监管,获得一时之利,但是时间久了,终难逃监管的法眼与相应的惩治。要知道规范互联网广告,不仅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需要,也是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商家声誉的有效手段。

  微信,俨然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作为具有公共领域属性又具有私人领域属性的“地盘”,依然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微信朋友圈更不可能是法律遗忘之地。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依然会受到法律的监管与约束。这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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