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月5日9版)
(三)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土壤污染来源和污染途径等因素,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实需要占用的,要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要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污,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实现耕地安全利用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与培训。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和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2020年年底前,建成“市为中心、县为骨干、乡为补充”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建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平台进行管理,实现可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制订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地区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及时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地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订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重点区域土壤监测等信息,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依据污染地块详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管理程序(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严格遵循“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
对暂时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依据调查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制定“一地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管控其环境风险,并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焦环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