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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 年1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公司给业主发红包不该是稀缺现象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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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朗香小区的业主们乐开了花,因为小区业委会给大家发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原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其实,发公共收益红包的不只是这个小区,早在2015年7月,苏州园区的都市花园小区就将126万元公共收益发给了业主。

  大家都知道业主要缴物业费,如果拒不缴纳,可能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还有业主即便缴纳了物业费,也未必能够享受到与物业费相当的服务。就此而言,小区给业主发红包算是比较稀奇的事情。正因如此,公众更需要普及一条法律常识: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享有分配权,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不得侵占。

  根据《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换言之,业主除对其购买的住宅享有所有权外,所有业主还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很多小区均将这些公共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和经营,业主并不参与。因此,很多人忽视了这部分收益,或误认为应该归物业公司管理使用,业主该缴纳的物业费还得缴纳。这样的想法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要知道,大部分小区的电梯中、灯箱上、门禁杆上都打有广告。此外,在小区内搞促销活动还应支付场地租金,占用公共车位也要支付停车费……各种收入加起来,应该是不少的收益。

  一些物业公司找不准自身定位,将自己作为小区的主人,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态度蛮横,对业主发号施令。在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不少物业公司拒绝接受监督,将收益装入自己的腰包。可以说,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可以说,物业公司相当于业主聘请的保姆,业主有权决定物业费、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物业公司只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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