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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用司法呵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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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用司法呵护正义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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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居民朱振彪驾车追肇事逃逸的骑摩托车男子,没想到逃逸者先是驶向路边一个村庄,而后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随后,他又跑到铁道边徘徊,从远处驶来一列火车,逃逸者不慎被撞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向朱振彪索赔60余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逃逸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

  毫无疑问,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虽然逃逸者被火车撞死令人痛惜,但该案与郑州“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昭示了这样一条规则:见义勇为者对损害无因果关系就不需要担责,不必总是担心被“分担责任”。

  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碰到违法犯罪行为,有人选择明哲保身,有人则仗义执言,勇于制止不法行为。后者是应该弘扬的社会正能量,因而,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们都应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并免除没有重大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具体到上述事件,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没有违法,反而应受鼓励。虽然表面上看,朱振彪的追赶行为在前,肇事逃逸者被火车撞死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说句不客气的话,逃逸者被撞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违法逃逸并进入铁路,而不是朱振彪的追赶行为。这也就是说,违法、失德的肇事逃逸在先,追赶肇事逃逸者的见义勇为在后,没有肇事逃逸,也就没有追赶。如果死者能够待在肇事现场不逃逸,就不可能发生悲剧。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很多违法事件发生在一瞬间,让人毫无防备,见义勇为便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看到,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勇气和智慧。特别在突发事件中,需要迅速、果断出击方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减轻其危害后果。如果我们要求普通人面对违法行为时先思考如何制止方能不超过必要限度,比如追赶小偷时要考虑其是否有心脏病等因素时,恐怕损害已无可挽回,违法者已逃之夭夭。这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生活常识。

  见义勇为作为公民的道德义务和天然权利,必须受到善待和鼓励。作为司法机关,要有顶住各种不当压力的定力和担当,态度鲜明地传递社会正能量,这样才能让更多人有底气站出来向违法行为说“不”,并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已经没有市场,从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形成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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