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修武县妇女薛某芬与常某军结婚多年。近年来,常某军多次因生活琐事殴打薛某芬,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为此,薛某芬曾向派出所报警、向县妇联投诉。虽经亲友及有关组织调解,常某军口头上也答应不再殴打薛某芬,但在2016年10月5日,常某军再次对薛某芬实施殴打,导致薛某芬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部外伤、多处腰椎骨折,右足外伤、右足第一楔骨骨折。薛某芬向修武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和常某军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修武县法院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常某军对申请人薛某芬实施辱骂、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常某军出入申请人薛某芬现住所;不得影响申请人薛某芬正常居住生活。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本案中,考虑到女方有再次面临暴力的危险性,为预防暴力再次发生,法院果断下发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实践证明,法院下发的保护令确实起到了作用,加害人表示服从法院裁定,并承诺不再对申请人施暴。
马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