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经人介绍,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古某甲的女儿古某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4个月后,双方就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时隔不久,被告古某乙便回娘家居住。后来,原告郭某甲多次找女方家要求退还彩礼93650元。女方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
裁定结果
武陟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古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现二人感情不和分手,原告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原、被告同居事实无异议。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彩礼不当,可酌情返还。法院判决被告古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郭某甲彩礼3万元,驳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社会常见的婚前彩礼返还案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判决返还彩礼。同时,婚约纠纷毕竟有其特殊性,司法裁判中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陪嫁财产贬值等情况,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因此,结合案情实际,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
马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