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李某、廉某、何某、秦某等人,利用聚集在身边的闲散人员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为骨干成员,以何某、廉某、秦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李某某还带领李某、廉某、何某等人共同出资200余万元成立了“龙腾”停车场,投资经营“大唐”KTV等。李某某以“龙腾”停车场和“大唐”KTV为据点,以承揽工程、工地送料等方式,基本垄断占用了某村土地的建筑工程沙石、土方供应,逐步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其中,该团伙最为嚣张的一次就是2014年10月18日13时许,因“龙腾”停车场利益分配问题,被告人李某某的手下、被告人李某等人与被告人何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李某的店前斗殴。被告人何某、廉某伙同被告人秦某纠集并带领刘某等7名被告人在某烟酒店门口集合,统一佩戴白手套,持砍刀、木棍等凶器前往约定地点。与此同时,李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崔某等6人(6人另案处理)准备工具在李某的店内等候。17时许,何某等人赶到后,双方持械殴斗,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其中3人为轻伤二级,2人为轻伤一级。
经审理,武陟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认定其他1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其9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李某、廉某、何某、秦某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