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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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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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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申某的丈夫王某(已于2009年2月1日死亡)原为银行协储员,1999年被银行解除协储关系。之后,申某帮助王某以高息吸收附近村民存款,然后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赚取利息差。2006年4月至2009年1月,王某、申某先后非法吸收26户村民63笔存款,共计414509元。其中,经申某手办理的有23笔,共计118540元。案发后,申某共退还被害人119500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被告人申某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仍然高息揽储,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中间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孙志强说,在此,要特别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如果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人员甚至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民间借贷处理;如果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资本赢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或个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等,向亲友甚至不特定的公众借款,这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些人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前来“存款”,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来发财,一旦案发,投资人积存多年的积蓄就可能会打了“水漂”。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辛苦挣钱不容易,千万不能因一时高息或其他利益的诱惑而蒙蔽双眼,一定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储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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