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进一步规范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确保我市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良好,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我市开展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
据了解,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标是摸清我市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数量和使用现状,规范监管,完善环保手续,消除电磁辐射环境隐患;检查范围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危辐中心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的组织、市直单位现场核查和全市专项检查行动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根据专项检查的安排,我市相关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建设单位要对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自查登记表》,并上报至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然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发射功率、数量、建设地点、环保手续履行等情况。对上报数据与现场核查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立即纠正,以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核查完成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填报《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危辐中心;市危辐中心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完善手续。2008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或项目,已办理过环境保护验收或履行过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及环保手续不全的,都应由建设单位提交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关停。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建设的、未办理环评手续或环评审批时间超过5年的、环评审批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或项目,要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实行现状环评,一次性补办手续;有环评手续但没有验收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验收工作。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还将于专项检查结束前,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专项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建设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各建设单位对专项检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手续完善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使专项检查真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