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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1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妨将“吃自养鱼”当成检测标准
□前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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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底,天津塘沽周围的过百鱼塘有些荒芜,堤岸上丢弃的空药瓶已经发黄。陈明的鱼塘从鱼苗放进去那一刻,就要撒药,中间还要投放消毒药、抗生素,隔两个月还得增加改善水质的药。一年七八次的鱼药使用,一次就得撒下去30多箱。早在月初,此地的大部分鱼塘就已经出鱼,通过鱼贩子的货车进入批发市场。而养殖户陈明却没有吃过一条自己养殖的鱼,他说:“我们不吃自己养的鱼。”

  (据《新京报》)

  “养殖户不吃自养鱼”,并不古怪,在食品领域,养鸡户不吃自养鸡、种菜户不吃自种菜、卖豆腐的不吃自家豆腐,这样的现象太多了。可这样的现象如果得不到改变,人人皆是受害者。你可以不吃自家养的鱼,那吃谁家养的鱼?大家都一样,除非不吃鱼。然而,你可以不吃鱼,那么菜呢?粮食呢?大家都不吃自家的,最终什么都没得吃。

  “养殖户不吃自养鱼”,其原因很清楚,自家养的鱼吃不得,因为鱼塘下了“药”,鱼有“毒”,当然不是吃了就死的那种,而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不干净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问题是,如此“病鱼”是如何走上市场的?

  如果说对养殖户养鱼没有相关规定约束,那实在是冤枉。按照《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规定,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可事实上,没有几个养鱼的是有养殖证的;按照《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实施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防疫、检疫工作,并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事实上,这些都形若虚设。2003年,农业部通过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内容包括水产养殖用水、养殖生产、鱼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等水产养殖过程规定了具体要求。事实上,养殖户根本没听说过什么水产养殖记录,而抽检更是一年难抽检一次,且抽检的时候也是走过场。“经过休药期的养殖鱼进入市场也需要准入证明”,这样的规定同样形若虚设。看似一样不缺的“监管制度”,却犹如稻草人,连最起码的防范都没有。

  其实,规定得再详细,监管不执行,也是没有意义。“养殖户不吃自养鱼”没有赢家,可根源则在于监管“病”了,要让养殖户吃自养鱼,就要先治好监管。监管严厉了,养殖户自然会吃自养鱼,而且会以此来表明自己养的鱼可靠。

  什么时候,“吃自家产的”成为食品检测标准,食品安全问题才算是消灭干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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