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玉强、刘宜江)近日,在修武县法院财务室,从内蒙古赶过来的申请执行人老逯拿着100万元的转账支票,高兴地对执行法官说:“多亏法院的执行力度大、效率高,我才能这么快拿到钱!”
老逯是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与李某均为伊利集团公司员工。2007年9月17日,被告商丘某旅游公司的普通大客车,载乘原告李某及其他数十名旅客在旅游时翻入山沟,造成原告一级伤残及其他人员受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伊利集团为此垫付了巨额医疗费和赔偿金。老逯因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被告协商无果,2015年2月诉至修武县法院。2016年6月,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58815元。
判决后,因被告商丘某公司迟迟不履行,老逯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往返于商丘、修武两地,了解到被执行人并不是不愿赔偿,而是确实有资金困难、高层人事变动等原因。执行法官于是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支付100万元首付款后,剩余款项自今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