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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水泥
质监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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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证生产水泥
质监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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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小豹 见习记者王水涛)近日,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一起无证生产水泥案,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作出了处罚。

  3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对焦作市鑫森工贸有限公司(原焦作市高岭村水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检查中,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成品水泥进行了查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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