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郑 军 柳 涛
徐世魁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要求,近年来,市中级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努力打造“看得见”的司法公正,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推行阳光审判
减刑假释一律公示
2014年6月20日,三起涉及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案件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院首次对“三类犯罪”(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网上视频直播。
如今,广大群众只要登录焦作法院网,点击网站首页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专栏,就能看到所有提请减刑的罪犯信息。如果想浏览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现场,还可以点击“庭审直播网”栏目。
过去,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为外界所知,公开性、透明度不高,这种几乎封闭式的审理方式往往被公众怀疑有“暗箱操作”的可能。为规范审理程序,2010年以来,该院大力推行阳光审判,相继推出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公开宣判制度、狱外开庭制度、网络直播审理模式等。“焦作经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出批示,建议以适当形式推介。
2014年,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重点推出了网上公示、开庭审理、庭审直播、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文书公开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由狱内公开向狱外公开、由局部公开向网上公开的巨大转变。
今年年初以来,该院共办理1255起减刑假释案件,其中开庭审理443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308起,庭审直播3起,不予减刑47起,不予假释9起。
加大审查力度
“三类犯”一律从严
今年,该院进一步明确了对“三类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标准:凡是“三类犯”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审查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主动赔偿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014年1月22日,在河南某监狱服刑的河北邢台人焦金川,被提请减刑1年11个月,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减刑愿望落空了。
焦金川曾任邢台某大型钢铁公司运输队负责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受理该案后,该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认为其属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且在职务侵占罪所判缓刑考验期内又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罪行情节、退赃退赔情况后,依法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决定。这是该院今年作出的第一起不予减刑的“三类犯”案件。
此外,该院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扩大审查范围,对重大涉民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以及有多次前科劣迹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或从严控制减刑。
2013年12月,因涉“瘦肉精”案件在河南某监狱服刑的刘四柱,被提请减刑1年5个月。刘四柱因犯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该院受理后,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审理后认为,刘四柱非法经营销售“瘦肉精”稀释粉,并且收购销售“瘦肉精”生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起严重不良后果。虽然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但不是“应当减刑”。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4年年初,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决定。
形成倒逼机制
有问题一律整改
司法公开不仅揭开了减刑、假释的神秘面纱,而且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市中级法院审视自己、查找问题,提高能力,促进审判。
“过去,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一是书面审理方式使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过于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程序,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监督。”该院副院长谢华海说。
为解决这一弊端,该院进一步规范了庭审程序:一是执行机关当庭宣读服刑人员的减刑建议书,检察院发表检察意见;二是罪犯自我陈述改造情况;三是监区管教干警出庭证明罪犯改造表现;四是互监组成员作为证人出庭,对罪犯表现情况作证;五是人民陪审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六是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七是法院在合议时先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再结合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原判情况等作出裁定。
同时,该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力打造“看得见”的司法公正。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多个节点,进行了自查自纠,查找漏洞,完善机制,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办法》《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办法》《减刑假释案件“三个延伸”审判模式实施意见》等10多条制度,真正做到了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晒在“阳光下”,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杰说:“推进司法公开,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公开司法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保证审判权、执行权公平公正行使,最终在维护人民权益方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